本文仅就国际货运代理的常见法律风险从七个侧面进行梳理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供业内参考。如果有国际货代业务可以联系我们:021-35383199。
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转委托的情况。所谓转委托,是指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以国际货运代理的海上货运代理业务为例,海上货代业务纷繁复杂且往往层层委托,如果在货运代理合同中未对转委托进行明确规定,则非常容易因转委托而产生争议和纠纷。国际货代|货运代理
一、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法律效力
所谓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按通俗的理解就是,A公司委托B1公司办理货物运输相关事务,B1公司又把这事儿转委托给B2公司。如果A同意或者追认了,那A就直接指示B2,B2的行为由A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如果A不同意或者不追认,那B1就得对B2的行为负责。国际货代|货运代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国际货代|货运代理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转委托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必须要委托人对此明确表示同意,才成立转委托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委托人明知转委托行为,却没有表示反对,就是表示委托人对该行为已经默示同意。还有第三种观点更进一步,认为除非委托人在相关的单证上明确标明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项,否则就是认定委托人默示同意了转委托行为。国际货代|货运代理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二、相关案例分析
1、案例简述
A公司委托B1公司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B1公司接受委托后,将该业务转委托给B2公司。B2公司代为办理了A公司货物运输事宜,产生运输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委托运输费用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A公司主张其曾委托B1公司办理中国至西班牙的货运,但并未有任何书面或口头表示直接委托B2公司代办货运,故B1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转委托,该转委托无效。国际货代|货运代理
三、合规建议
1、取得委托人的明示同意
在海上货运代理领域,如果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将货代事务转委托给其他公司,最好取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如因特定原因不能处理委托事务而需要转托他人的,必须明确告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以防日后发生纠纷时货运代理企业要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注意保留委托人通过行为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往来文件
既然当事人的表意行为与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海上货运代理转委托法律关系中,如果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二层货代之间进行单证往来、发布有关货运代理的指令等,则应该可以认定此时委托人以其行为表明对第一层货代转委托行为的认可。国际货代|货运代理
3、还应充分考虑报关代理的特殊性
在报关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中,货权人、货运代理与报关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民事代理法律调整,但在报关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中,货权人、货运代理、报关代理人与海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对于报关代理法律关系而言,需要对其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进行明晰的划分。鉴于报关代理外部法律关系的行政性,《民法典》无法适用,应依据《海关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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